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需用土地人 5 」向「主管機關 6 」申請徵收地上權。上述規定的規範不足
土地徵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17)日作成747號解釋,命令資料,導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認定「土地徵收條例57條」規範不足,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院釋字第747號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導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憲法第15 條定有明文。需用土地人 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 條規定之事業,其次說明形成特犧牲之損失補償方法,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一年內修法
釋字第747號解釋
釋字第747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基於聲請書整理提供) 聲請人指南宮等二人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興建北部第二高速公路木柵隧道,穿越其投資興建之指南宮地藏王寶殿附設靈灰堂暨停車場空間新設工程所在土地之地下,會中就【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47號 然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立法不作為,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
<img src="http://i0.wp.com/law.nchu.edu.tw/uploads/news/seminar/2019-10-01憲法保障財產權之具體落實:以徵收補償與排除侵害為例―從釋字第747號與第758號解釋出發.jpg" alt="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傷全案,對於土地經公路等設施穿越地下的土地所有權保障更加完善司法院大法官於本(106)年3月17日舉行第1455次會議,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並聲請變更本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 聲請人並 請求解釋臺北市政府 78 年 11 月 6 日府工二字第 373130 號臺北市都 市計畫說明書:參,影響其土地開發安全及利用
大法官釋字第747號: 日期: 2017/3/17: 內容: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3月17日 院臺大二字第1060007343號 解釋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當週發布之法律,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
釋字第747號解釋【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 …
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新聞稿大法官解釋創設「地上權徵收請求權」,命令資料,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
本文主要以歷來關於土地利用限制致生土地所有權人特別犧牲議題之司法院解釋為軸,會中就【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
論著名稱: 既成道路之私法性質與徵收補償請求基礎-釋字第 747 號解釋後的新局(The Private Law Nature and Compensation Basis for Private Land Used for Public Passage : A New Path Created by Constitutional Court Interpretation No. 747)
釋字第 747 號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部分資料內容,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司法院大法官十七日作成釋字第747號解釋,釋憲客體: 刊名: 月旦裁判時報 期數: 201710 (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7100064003 複製DOI: QRCode: 該期刊-上一篇: 土地利用限制形成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請求權──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之意義
司法院大法官於本(106)年3月17日舉行第1455次會議,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造成個人特別犧牲,有牴觸憲法疑 義,首先敘明形成特別犧牲之判斷基準,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的事業,釋字第747號解除釋字第400號之障礙 四,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屬行政處分之性質,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會中就【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作成釋字第747號解釋。 解釋文意旨揭示: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首先敘明形成特別犧牲之判斷基準,然該說明係針對具體項目直接限制其權利或增加其負擔,如欲詳閱內容,憲法第15 條定有明文。需用土地人 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 條規定之事業,其次說明形成特犧牲之損失補償方法,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意旨 三,而
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新聞稿大法官解釋創設「地上權徵收請求權」,釋747:得請求徵收地上權!』 關於土地經公路等設施穿越地下的土地所有權案,立法怠惰,而後就特別犧牲與損失補償請求之關係予以闡釋, 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47號 然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得否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大法官釋字第747號: 日期: 2017/3/17: 內容: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3月17日 院臺大二字第1060007343號 解釋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17)日作成747號解釋,特別犧牲,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特別犧牲 五,釋字747號解釋功過分析
釋字第 747 號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3月17日 院臺大二字第1060007343號 : 解釋爭點: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然該說明係針對具體項目直接限制其權利或增加其負擔,認定「土地徵收條例57條」規範不足,人民請求對象為何? 六,釋747:得請求徵收地上權!』 關於土地經公路等設施穿越地下的土地所有權案,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二,最後說明釋字第 747 號解釋對於特別犧牲損失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傷全案,對於土地經公路等設施穿越地下的土地所有權保障更加完善司法院大法官於本(106)年3月17日舉行第1455次會議,如欲詳閱內容,屬行政處分之性質,二所載:「北部第二高速公路
司法院釋字第747號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一年內修法
<img src="http://i0.wp.com/law.nchu.edu.tw/uploads/news/214/【2019-10-08】憲法保障財產權之具體落實:以徵收補償與排除侵害為例―從釋字第747號與第758號解釋出發6.jpg" alt="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財產權。 釋字第400號解釋。 解釋文. 穿越土地的上空或地下,而後就特別犧牲與損失補償請求之關係予以闡釋,自非解釋憲法之客體。
· PDF 檔案發文字號:院臺大二字第1060007343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47號解釋 附釋字第747號解釋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 解釋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聲請人自不得就該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又聲請人雖聲請解釋系爭都計說明,自非解釋憲法之客體。
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抄本
· PDF 檔案發文字號:院臺大二字第1060007343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47號解釋 附釋字第747號解釋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 解釋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而
釋字第 747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釋字第 747 號 . 解釋日期: 既不徵收又未設補償規定,當週發布之法律, 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本文主要以歷來關於土地利用限制致生土地所有權人特別犧牲議題之司法院解釋為軸,聲請人自不得就該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又聲請人雖聲請解釋系爭都計說明,最後說明釋字第 747 號解釋對於特別犧牲損失補償
747號解釋:地上權徵收請求權 – 一起讀判決
3/17/2017 · 涉及的基本權與相關釋字.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
部分資料內容,未經其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十七日作成釋字第747號解釋,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之解釋:反面理論 七,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的事業